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9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11月16日被资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1月6日被资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月20日被资源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伍佰元人民币。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12日被资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资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刘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5日、2020年4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2020年5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3日14时许陈某某在广西资源县资源镇合浦街中国人民银行办完事出来后在自来水公司旁边的煤气店门口遇见帮“次次白”催债的刘某某和李某某,陈某某通过电话和“次次白”通话。“次次白”和刘某某通过话之后便继续要求陈某某还“次次白”的欠款,随后两人发生口角。刘某某和李某某(不构成犯罪)使用竹质凳子将陈某某打伤。经资源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受害人陈某某所受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赵某某、某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某某

                                检察官助理:卢某某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一册、起诉卷一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