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乘坐摩托车的问题与摩托车司机金某某在大亚湾区**游乐场站牌路口处发生口角,被告人刘某某用拳头殴打金某某头部。双方被分开后,被告人刘某某再次返回案发现场,用砖头将金某某的头部、手等部位打伤。经鉴定,伤者金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副检察长:陈苍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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