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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6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渭源县**镇**村**社**号。2020年11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6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成都市双流区**路**段**酒店**楼**房间内因向女朋友任某某索要回甘肃路费五千元未果,后与任某某发生争吵进而对任某某实施殴打,殴打致任某某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任某某右胸部损伤程度已达到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邱萍

  2021年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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