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6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渭源县**镇**村**社**号。2020年11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6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成都市双流区**路**段**酒店**楼**房间内因向女朋友任某某索要回甘肃路费五千元未果,后与任某某发生争吵进而对任某某实施殴打,殴打致任某某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任某某右胸部损伤程度已达到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邱萍
2021年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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