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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6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市,住辽宁**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07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扎赉特旗**镇**小区楼下, 因工程款一事与闫某某、陈某某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厮打中被告人刘某某用拳头打伤被害人陈某某鼻部。经鉴定,陈某某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刑事案件违法记录查询单、到案经过、和解协议、调取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6.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桂琴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扎赉特旗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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