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住承德县大营子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下午4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按大营子乡**村部署在“新冠”疫情防疫检查点执勤,被害人花某某酒后欲通过检查点进入**村,后刘某某在劝阻花某某的过程中同花某某发生口角并发生厮打,致使花某某受伤。2020年2月28日经承德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花某某肋骨骨折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永利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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