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刑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2828196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文安县**镇**村,住本村,农民。2020年2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文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同年7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8月6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19时许,在文安县史各庄镇**村**汽修厂门口,被告人刘某某和段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动手打架,被告人刘某某用砖头将被害人段某某的头部打伤。经鉴定段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砖头等物证;2.到案说明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8.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建忠
检察官:魏 宁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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