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未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刘某某,外号“阿*”,男,1995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饶平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镇**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25日晚,在汕头市“南大夜总会”附近,被告人刘某某、同案人陈某某、张某某、钱某某(均已判决)等人遇到被害人王某乙等人,双方发生争执。期间,同案人钱某某被被害人王某乙等人殴打。事后,被告人刘某某、同案人陈某某、张某某、钱某某商量伺机报复对方,同案人陈某某还事先购买西瓜刀并藏匿。
同月27日3时许,同案人陈某某发现被害人王某乙在汕头市龙湖区**街**巷**楼**房后,纠集被告人刘某某、同案人张某某、钱某某等人持西瓜刀窜至上述房间。同案人陈某某持西瓜刀、同案人钱某某持灭火筒、同案人张某某徒手参与殴打被害人王某乙,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则持扫帚、踢打方式参与作案。
同月31日,经汕头市龙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因锐器作用致右额部擦伤,左尺动脉、左尺神经断裂,其损伤程度暂定为轻伤二级,需待其医疗终结后进行补充鉴定。
2015年5月18日,经汕头市龙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因锐器作用致双侧髌骨骨折,左尺动脉、左尺神经断裂,全身多处缝合疤痕,其创口疤痕长度累计已超过45cm,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到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新津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材料、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同案人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王某甲、张某某、钱某某的证言和辨认;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和辨认;
4.同案人陈某某、张某某、钱某某的供述、辩解和辨认;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辩解和辨认;
6.鉴定意见: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
7.现场平面示意图、相关照片的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夏玲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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