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汨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汨罗市**镇**村**组**号。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高某甲均系汨罗市**镇**村**组村民。2019年7月份,被害人高某甲家的鸡多次到被告人刘某某撒了禾种的田里寻食,刘某某一气之下持木棍打死了高某甲家的鸡。2019年7月23日19时20分许,被害人高某甲到被告人刘某某家客厅质问其为什么要打死他家的鸡,双方发生口角,被害人高某甲用手掐住被告人刘某某的脖子将其抵在墙上,邻居高某乙看见后将双方扯开,并将被害人高某甲带出刘某某家准备离开时,刘某某一气之下从一楼厨房拿起一把水果刀追出来对着高某甲砍,高某甲拿起刘某某家门口边上的一把椅子挡时,右手被刘某某砍伤,并摔倒在地,刘某某继续持刀砍倒地的高某甲,致高某甲双手、左大腿等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高某甲属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支付被害人高某甲医药费62474.27元。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及支付被害人高某甲医药费的相关书证;

2、证人高某乙、高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甲的陈述;

4、被害人高某甲的伤情鉴定;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部分赔偿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汨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文娟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