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25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日由乐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姬某某在**村村委会因锁事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民警到达**村村委会办公室询问情况期间,刘某某抓起会议桌上的玻璃烟灰缸砸向姬某某左嘴角处,导致姬某某左嘴角处贯通伤。经鉴定,姬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等;3、被害人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查笔录;6、鉴定意见;7、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颖 

2020年2月13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村; 

2、案卷及证据材料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