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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廊坊市广阳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0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号。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4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廊坊市广阳区万达广场**店内因琐事与张某某发生争执,将张某某眼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贞

    检察官助理:刘芳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7731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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