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21979********,个体,群众,满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住某某沟某某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16时许,在某某镇某某液化气站,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液化气发票问题产生口角并发生厮打,致使王某某受伤。2020年8月18日经承德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面部皮肤裂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某、孟某某、穆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等。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永利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承德市双桥区某某沟某某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