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1年12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镇**村**号,无前科。2020年4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被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11时许,在昌黎县**镇**村李某某家南门口处,被告人刘某某与裴某某、李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刘某某持镰刀将李某某砍伤。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不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镰刀一把、铁管一根;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证人裴某某、孙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昌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艳青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家中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镰刀一把、铁管一根
6.本案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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