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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住曲阳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5月13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7月5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骑摩托车行至本村付某某家房后的**路上,遇到其丈叔苏某某,二人发生口角并打斗,后被人拉开。被告人刘某某用石头将苏某某的头面部打伤,致其面部创口累计总长度6.3cm,经曲阳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苏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一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欣

2020年8月28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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