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6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沧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6时许,在沧县**乡**村,被告人刘某某与于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厮打,期间刘某某将于某某推倒,致其腰椎压缩性骨折。经鉴定,于某某之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立坤
2020年11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卷宗一册、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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