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5196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深州镇**村村北地头,因地边纠纷与罗某某发生争吵,双方各自拿铁锹互殴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将罗某某打伤。经鉴定,罗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少华
检察官助理:赵培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深州市**镇**村**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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