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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34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住******,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清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月20日经院批准,清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清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4日上午,在**镇**公寓薛某某家中,刘某某将薛某某婆婆杜某某打伤,经鉴定,杜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报警案件及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诊断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薛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证言;3.被害人陈述:杜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刘某某供述;5.鉴定意见:清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附伤情照片;6.勘验、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出警视频8.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发破案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福强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清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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