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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20〕57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76********,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村人,住本村。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开罐车经过藁城区**村李某某家门前十字路口时,和在该路口东南角正在卸货的李某某因车辆过道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刘某某下车将李某某左侧4-7肋骨打伤。经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9年9月25日,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次日李某某为被告人刘某某出具谅解书。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到藁城区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回执、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平分、张振伟等人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云亮

2020年511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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