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23时许,在秦皇岛市抚宁区大集市场千奥物流大院内,张某某拿被告人刘某某的女友开玩笑,将刘某某激怒,二人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过程中张某某左膝部受伤。经昌黎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信等;
2证人袁某某、李某某、张某甲、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害人张某某的伤情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今
检察官助理:王佳玲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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