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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5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被隆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隆尧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晚,隆尧县**镇**村王某某在被告人刘某某家喝酒时,因琐事发生争吵,刘某某用菜刀将王某某胳膊划伤。王某某回家路上遇到同村村民田某某,将受伤一事告知田某某,之后二人找到刘某某家,在刘某某卧室田某某扇了刘某某一巴掌,引发打架。后刘某某到外屋拿一木把菜刀,将田某某砍伤。经鉴定,田某某多处创口累计长度已达15cm以上系轻伤二级。

2020年10月7日,在隆尧县看守所内,被告人刘某某与同室在押人员渠某某因琐事引发打架,刘某某将渠泽龙打伤。经鉴定,渠某某双侧鼻骨骨折系轻伤二级。

2020年9月7日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刘某某作案所使用的菜刀一把(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信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现场勘验图;8、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耀坤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隆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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