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63**********,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宜阳县**镇**村。因殴打他人,2020年1月27日被宜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2月9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宜阳县张午镇元村自己家中,与其侄子刘某乙的家人因遗产分配发生争执引发厮打,刘某乙赶至现场参与其中,刘某甲持木棍打伤刘某乙,造成刘某乙左侧腰部脾破裂,后被摘除。经洛阳宜中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某乙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范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伤情照片等书证;
2.证人刘某丙、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指认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之间量刑,若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符合缓刑条件,可适用缓刑。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卢致远
检察官助理:葛佳佳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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