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钢城检部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64岁,1955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191955********,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济南市钢城区**街道**村,现住该村,务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17时30分许,给被告人刘某某送猪饲料的货车压坏了田某某家门口的道路,田某某夫妇与被告人刘某某发生争执厮打。被告人刘某某用木棍击打田某某,致田某某右小臂受伤。经鉴定,田某某之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与对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池某某等的证言;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鉴定书;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永红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