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云梦县,户籍所在地云梦县**镇**街**号,现住云梦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23时许,在云梦县城关镇梦泽大道总建院内,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某某某因挪车问题发生口角,刘某某将某某某推倒并对其进行殴打,导致某某某右侧第3-7前肋骨折及头部软组织损伤。经鉴定,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某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调解笔录、谅解书、前科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蔡某甲、关某某、代某某、蔡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某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戴春娇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97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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