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昌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镇**村,现住孝昌县**镇**园**小区**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孝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的堂叔因车祸在孝昌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刘某某联系车辆准备将其堂叔的尸体运往殡仪馆。肖某某要求由他来运送,被告人刘某某不同意,两人发生口角,相互辱骂,后被告人刘某某动手将肖某某打伤。经鉴定,肖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孝昌县公安局澴城派出所投案。2019年9月26日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被告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10万元,取得了肖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3.孝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纠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军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孝昌县**镇**园**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8871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