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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04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路**号**楼**号,现住武汉市江汉区**路**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1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7 月2 日晚21 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武汉市江汉区**路**栋** 单元“**副食店”门口,饮酒后,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争执、冲突,在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将被害人陈某某左眼打伤,造成其左眼球破裂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报警,但未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罪行。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伤情照片等物证照片;2.被告人身份材料、全国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公安机关抓获及破案经过、门诊病历、检查单等书证;3.证人熊某某、陈某某、冯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国传

检察官助理:谈园

2020年10月29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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