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1〕10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31979********,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里**号**楼**号,住武汉市黄陂区**小区**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本区盘龙城遗址公园保安刘某乙因在工作时违反规定,被物业经理被告人刘某甲发现后拍照记录并罚款。2020年9月19日上午9时许,刘某乙来到被告人刘某甲在盘龙城遗址公园的办公室内,因罚款一事向被告人刘某甲讨要说法。随后,被告人刘某甲和刘某乙发生拉扯打斗,致使刘某乙右侧股骨颈骨折。经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协和法医司法鉴定室鉴定:刘某乙右侧股骨颈骨折累及关节面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抓获经过、伤情照片、病历、医疗费票据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陈某某、熊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犯罪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亮
检察官助理 谌壮
2021年2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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