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同年11月28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中午13时许,被害人龚某某因其三轮摩托车被吴某某家的车挡住无法驶出一事,与吴某某发生争吵。被告人刘某某(系吴某某女婿)找人一起将龚某某三轮摩托车抬出来。龚某某发现车门及车锁因抬车遭到损坏,要求吴某某赔偿。被告人刘某某因而与龚某某发生争执并互相殴打,被告人刘某某使用砖头将龚某某牙齿打落5颗。经武穴市科剑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龚某某伤情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积极赔偿被害人龚某某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查询、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蔡某某证言;3.被害人龚某某陈述;4.武穴市科剑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
检察官助理:曹洲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 被告人刘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271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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