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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公安县,住荆州市荆州区**村**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7时左右,被害人牟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之兄朱某某,在荆州市荆州区学堂洲华泰制衣厂宿舍楼下,因缴纳水费问题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牟某某持铁锹将朱某某打倒在地。刘某某闻讯后从华泰制衣厂内食堂赶来,用拳头殴打牟某某的颈部和胸部4到5下,牟某某被殴打后捂着肚子蹲下。后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牟某某的损伤程度为一处重伤二级,一处轻伤二级。

被告人刘某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谅解书及收据、彩超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吕某某、谭某某、卢某某、朱某某、杨某某、赵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亚平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荆州市荆州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辩护律师意见表》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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