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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19〕11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02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村四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9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同年10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15时左右,谢某某(被害人刘某乙之妻)因琐事到邻居喻淑珍(被告人刘某甲之母)家与其发生争执,并将其从家里往池塘边拽,后喻某某抱住电线杆子不放,谢某某便对其进行殴打,后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丙(刘某甲之父)、被害人刘某乙加入其中,相互扭打,在扭打过程中,刘某甲持砖头砸向刘某乙,致刘某乙受伤。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刘某丙、喻淑珍、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黄冈博林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龙  平

检察官助理:唐  钦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乡**村四组,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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