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坊检一部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21974********,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潍坊市坊子区**街道**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侓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日7时50分许,在潍坊市坊子区坊**街道**村,因排水沟问题,刘某甲与朱某某发生争执,继而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将被害人朱某某推倒在地,致朱某某右桡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朱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表、抓获经过、和解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刘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坊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清
2020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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