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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甲、刘某乙,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住合水县**乡**村**组**号,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合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合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与其兄刘某丙相邻而居,因家庭琐事致长期关系不和。2019年7月17日12时许,刘某某与刘某丙在自家房后干活时又因琐事发生争吵,刘某某遂持一块砖头欲打刘某丙,刘某丙见状用镢头在刘某某左小臂处击打一下,刘某某遂用拳头在刘某丙的左眼部击打一拳,又持砖头在刘某丙嘴部击打一下,将刘某丙下颌四颗牙齿打掉。当日刘某丙前往庆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眼挫伤、左眼结膜出血、创伤性牙齿脱落,花费医药费2805.71元。经鉴定刘某丙所受损伤系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取保候审决定书、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鉴定委托书、不受理委托鉴定告知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现场勘查笔录、人体损伤程度检验记录、鉴定意见告知笔录;

3合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4证人张某某、刘某丁的证言;

5被害人刘某丙的陈述;

6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海霞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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