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镇**村**巷**号。因殴打他人于2008年5月1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罚款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靖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其妻李某某、陈某某等人在靖远县**镇**巷“**”餐吧一包厢内用餐,陈某某因琐事与另一包厢内就餐的杨某某、吴某某发生争吵,在餐吧的过道内,陈某某在杨某某额头处捣了一拳。之后在餐吧门口,刘某某、陈某某对正要离开餐吧的吴某某和杨某某进行殴打,陈某某用脚踢蹬吴某某身体,用手抓吴某某头发,刘某某持一蓝色玻璃白酒瓶在杨某某头面部击打,杨某某被殴打后受伤倒地,刘某某又在杨某某身体处踢了一脚。案发后杨某某被家属送至甘肃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杨某某的伤情为面部裂伤。经靖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杨某某头部皮肤裂伤构成轻微伤,面部皮肤裂伤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杨某某经济损失75000元,获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谅解书等;2.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丽华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靖远县**镇**村**巷**号,联系电话1539064****。
2.案卷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收条、谅解书、《和解协议书》原件各1份
6.《关于杨某某、刘某某寻衅滋事案在甘肃省警综平台处于受理状态的情况说明》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