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部刑诉〔2019〕8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白银市白银区,现住白银市白银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17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30日被白银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与妻子周某某因感情纠纷,怀疑周某某和其他男子有不正当关系,经事先预谋,2019年9月12日凌晨3时许,刘某某酒后持水果刀窜至白银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周某某住所门口和周某某发生争执,刘某某持水果刀将周某某腿部多处刺伤,要求周某某打开房门。周某某趁刘某某不备,打开房门将刘某某锁至门外。后刘某某采取砸门、喊叫骚扰邻居等方式逼迫周某某开门,周某某在确认男朋友孟某某不在其家后将房门打开。刘某某进入后持水果刀将周某某面部、胸部等多处刺伤,后又在周某某家中进行搜查,在厨房内发现躲藏的孟某某后,持水果刀将孟某某头部、左胸等部刺伤。随后刘某某返回至客厅喝水时,被害人周某某趁其不备用一花盆砸至刘某某后枕部,刘某某转身掐住周某某颈部并用茶几上的茶杯击打周某某头部,周某某随手拿起茶几上的不锈钢水杯边击打边将刘某某推搡至户外。遂被害人孟某某及被告人刘某某拨打110报警,后三人均被120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白银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胸前处创口及右侧胸腔积血分别评定为轻伤二级、余下的体表6处创口分别评定为轻微伤;孟某某心包破裂、膈肌破裂、肝脏破裂分别评定为重伤二级,左胸部穿透创评定为轻伤二级,右枕部三处疤痕评定为轻微伤;刘某某左枕部创口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扣押的水果刀、血衣、血迹等物证;2、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报警记录、住院病历、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赵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孟某某、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7、伤情及DNA鉴定意见书;8、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拨打110报警,没有逃离现场,可以认定自首,具有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昭文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白银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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