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62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开发区**小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0日20时许, 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海阳路仁济医院门前,被告人刘某某车作为代驾与车主被害人沙某某发生言语冲突,被害人沙某某让被告人刘某某将车停在路边,双方下车后被告人刘某某将被害人沙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沙某某的人身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闫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人身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丽
2019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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