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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米易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米易县**镇**村**组**号,现住米易县**镇**村**组**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沙春,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退回米易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于2020年6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在米易县攀莲镇热浪音乐会所发生冲突,后被告人刘某某回家拿砍刀回到热浪音乐会所楼下。被害人赵某某等人与刘某某在争夺砍刀过程中,被害人赵某某腹部、右手被刺伤。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取证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寿华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米易县**镇**村**组**号**号,电话1990802****。

2.侦查卷3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涉案财物处置意见书及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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