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织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刘亚伟(曾用名刘六),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住织金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织金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亚伟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4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刘亚伟与其妻陈某某(已判决)到织金县城下寨昌盛停车场结算其贵GB****号汽车的修理费,因修理工何江当时不在场,陈某某拿了350元钱作为修理费付给昌盛停车场后刘亚伟便驾驶汽车到下寨加油站加油。不久何江返回停车场后认为刘亚伟、陈某某的修理费付少了,赶到下寨加油站找二人,要求补充支付150元修理费,为此与刘亚伟发生争执,何江未要到钱就离开加油站,陈某某也随其来到昌盛停车场,经在场人周某乙的调停,陈某某付给何江100元后离开停车场。期间,被告人刘亚伟打电话给其侄子刘某某(已判决)称被人殴打,要求刘某某找人前来帮忙,刘某某随即打电话邀约他人前往帮忙。当刘某某及其邀约的几名男子来到下寨加油站与刘亚伟会合后,刘亚伟带领刘某某等人来到昌盛停车场并伙同陈某某共同指使他人对何江进行殴打,殴打过程中,何江被人用锐器杀伤背部、胸部,后何江被送往织金县中医院抢救,因伤势严重于次日凌晨死亡。经织金县公安局鉴定:死者何江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破胸腔,肺破裂、血气胸形成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刘亚伟外逃,至2020年4月14日到织金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织金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办案情况说明、刑事照片,织金县中医院病历资料,织金县人民法院(2008)黔织刑初字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2017)黔0524刑初287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周某甲、周某乙、韩某某、肖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亚伟的供述和辩解;4.织金县公安局织公(织)鉴(尸)字[2008]41号尸体检验鉴定书;5.织金县公安局辨认、指认、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亚伟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亚伟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依法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织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 坤
检察官助理 龚治国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亚伟现羁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5册;
3.被害人何江的近亲属何文友、张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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