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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咸新区**镇**街**号,无业。2020年11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11月24日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17时58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斗门镇官庄村家里和前夫王某某在家中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刘某某随即从卧室电视机下方拿起一把蓝色皮把剪刀在被害人王某某背部扎了两下,致使王某某背部受伤。2020年1月16日,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陕美法司【2019】临鉴字第2539号鉴定结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报案及陈述材料;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平面示意图;

6、司法鉴定意见书;

7、治安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

8、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家庭矛盾与丈夫发生纠纷,随用锐器刺伤对方,造成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全煜

2021年1月12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电子视频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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