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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75********,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达拉特旗**镇**村,系司机。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21时许,在达拉特旗**镇**村张某甲家中,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张某乙酒后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刘某某用白瓷碗对张某乙头部进行殴打,造成张某乙面部受伤并流血,经法医鉴定,张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张某乙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轻伤)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引泉

检察官助理:李博文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物证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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