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2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住广东省连州市连州镇**道**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8日被连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0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对其妻子李某某提出离婚不满意和怀疑被害人李某某出轨,在广东省连州市连州镇**工业园门口利用摩托车锁故意伤害了被害人李某某的手部和脚部,后被连州市公安局当场抓获。经广东省连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鉴定书文号为:连公(司)鉴(法活)字【2020】110号),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
被告人刘某某的家人已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察、检查笔录等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丽琼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连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