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31952*******,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址遂平县******,现住遂平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24日由遂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遂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遂平县和兴镇敬老院与韩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并撕扯,后刘某某用拳头、不锈钢盆子朝韩某某身上打,并用手抓韩某某衣领将韩某某按倒在菜园围墙上,刘某某顺势压在韩某某身上,导致韩某某颈7、胸1椎体骨折并脊髓损伤。2019年10月8日,韩某某被送至和兴镇卫生院治疗,次日早上,韩某某死亡。经鉴定:韩某某符合在冠心病的基础上颈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颈7、胸1椎体骨折并脊髓损伤最终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住院病历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死亡原因鉴定书;5.视听资料:案发时现场监控录像、医院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旭

(院印)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逮捕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