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2001********,汉族,高中在读,重庆市合川中学高三学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路**号**单元**号,现住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小区**栋**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重庆市合川区财富广场“海雾里”酒吧喝酒时,去至邻桌与吴某某、被害人吕某某等人喝酒。后刘某某与吴某某的男朋友陈某某发生争执、抓扯,陈某某两次将刘某某甩到地上,导致刘某某的脸部磕伤。随即二人被吕某某等人劝开,陈某某离开酒吧,刘某某又与吕某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刘某某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可折叠小刀朝吕某某进行捅刺,致吕某某左腹部受伤。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吕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现场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在案的可折叠小刀等物证;

2.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

3. 证人刘某某、董某某、陈某某、胡某某、吴某某、袁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4. 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合川公鉴(临床)[2019]0190号鉴定文书;

7. 辨认笔录;

8. 酒吧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建忠

   检察官助理:杨  菁

2020518

                         

附件:

1. 被告人刘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街**小区**栋**号。

2. 案卷材料3册。

3. 随案移送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扣押在案的可折叠小刀1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