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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5〕13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9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系西安**学院学生。2015年1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0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22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和其母途经韦曲西寨什字西侧汽车站,见正在站台处侯车的鲁某某夫妇,被告人刘某某与鲁某某因亲戚从前纠纷,双方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厮打,致鲁某某左眉弓皮肤裂伤,左手第5掌骨近端骨折,二人被双方家属劝开。后经法医鉴定,鲁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受案登记表;2.破案经过、抓获经过;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现场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7.法医学鉴定意见;8.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故与他人发生纠纷,厮打,侵犯公民的身体健康权,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全煜

2015年4月7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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