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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19〕176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8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4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妻子高某某因琐事在武都区**镇**村**房**室内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刘某某和高某某先后来到客厅,刘某某趁其不备,随手拿起客厅茶几上的水果刀将高某某左腹部戳伤,事后高某某被送往陇南市**医院医治,经陇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高某某脾脏破裂切除定属重伤二级。

2019年4月15日,双发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称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检察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宏铂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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