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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南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乡**路**,现住商州**村**组,农民。2018年2月3日,因殴打他人被商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上述行政处罚案件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商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商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商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商南县**大酒店前台大厅内与赵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刘某某对赵某某拳打脚踢,致使赵某某面部眼眶、鼻骨等多处受伤。经商洛市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赵某某右眼眶下壁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右眼损伤、鼻骨骨折、左尺骨鹰嘴撕脱性骨折,均分别构成轻微伤。被害人赵某某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羁押证明、诊断证明书、住院病案、检查报告单等书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证人邱某某、陈某某、谢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琐事故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8至10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梅影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商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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