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74********,汉族,初中文化,**院**,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街**栋**单元**层**号,现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里**。因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6月3日23时许,因琐事在鞍山市立山区**老年公寓内与养员家属王某某及其朋友任某某发生争吵,进而双方相互厮打,刘某某用拳头打击被害人任某某面部后,任某某倒地致头部受伤。经鞍山金普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任某某左头颞顶部损伤,遗留头皮瘢痕1.2厘米,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住院病案、刑事制裁检索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杨某某、孔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鞍司[2019]临床临字第258号;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的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 妍
代理检察员: 毕健宇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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