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漠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漠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市**镇****,2019年12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大兴安岭行署(森林)公安局图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兴安岭行署(森林)公安局图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发现妻子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乙互发暧昧信息,随后王某乙到刘某某家的**店找其妻子时被刘某某撞见,遂二人发生口角,被告人刘某某用木棒将王某乙左侧手臂打伤,经漠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被害人王某乙左尺骨骨折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2月1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
2.证人王某甲、乔某某、吴某某、王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漠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漠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希臣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漠河市图强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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