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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南检一部刑诉〔2020〕Z18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50303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内蒙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住乌海市海勃湾区**小区**号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冯某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2019年6月25日10时许,冯某某因索要债务在乌海市海南区德顺佳苑小区工地与刘某某发生纠纷,刘某某殴打冯某某面部致其左眼眶壁骨折。2019年6月30日15时许,冯某某来到乌海市海南区德顺佳苑工地与刘某某发生纠纷后,刘某某再次殴打冯某某致其面部受伤。经乌海市人民医院诊断,被害人冯某某左眼眶壁骨折、右侧上颌骨折、鼻骨骨折。经鉴定,冯某某的伤情程度属于轻伤二级且系外伤外力作用所致。

案发后,刘某某与冯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案件侦破报告、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CT报告单、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鹏

检察官助理:孙嘉潞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乌海市海勃湾区君正小区28号楼131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2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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