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32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镇****庄。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0年8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1年5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9年8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4月1日22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红领巾桥东南角路边,因与被害人张某某(男,38岁)素有矛盾,持刀将被害人砍伤,致头部、左肩胛部、背部多处皮肤裂伤,行清创缝合术,目前遗留头皮疤痕总长为19.5厘米,体表疤痕总长为17.9厘米。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刘某某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明明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无冻结款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