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怀疑邻居胡某某家饲养的鸡吃了自己种的油菜,遂对胡某某进行辱骂。当胡某某走到刘某某家房屋外公路上与刘某某互相辱骂时,刘某某从屋外屋檐下拿起菜刀与胡某某发生抓扯打斗,后刘某某使用菜刀将胡某某左面部砍伤。经鉴定,胡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睿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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