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89********,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栋**室)。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当日因病不适宜羁押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7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因病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5月10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20日2时许,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307娱乐会馆门前,被告人刘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梁某某(男,44岁,已判决)发生口角,梁某某用拳头打刘某某面部两下,刘某某持警棍将梁某某手部打伤,梁某某持雪铲将刘某某头部砍伤。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被鉴定人梁某某,左前臂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鉴定人梁某某,右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7月14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前科情况查询表、住院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谅解书及收条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胡某某、李某乙、王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佩瑶

2020年5月25日 

附:

1.全部卷宗材料和证据;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