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68********,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因犯奸淫幼女罪,1993年9月14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1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9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在三台县八洞镇群益场镇彭某某茶馆内与他人打牌时,因牌资与同桌打牌人员发生争执。在发生争吵时,同在茶馆喝茶的被害人王某某见状上前劝阻,刘某某便同王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刘某某将王某某摔倒在地,导致王某某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后经三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三公物鉴(法临)字〔2019〕113号),王某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等;7.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朱玲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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